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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是我国刑事诉讼奉行的原则之一【2023更新】

  • 2023-09-06 12:23:46

中国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

4.人民检察院依法实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中国的刑事诉讼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刑事诉讼参与人必须严格遵守。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也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认真学习、研究、体会,有助于刑事辩护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十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任何一项原则的实现都是以其他原则的正确实施为基础的。如果其中一项遭到破坏,其他原则的实施也会受到影响。今天笔者就来介绍一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十大基本原则。下篇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的五项基本制度,敬请关注。

注:对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和划分,是作者根据自己多年的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进行分类解释的。如有不同意见,欢迎留言讨论。信息:给260354015@qq.com发一封电子邮件。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检察这三个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而且公检法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只能行使各自的权力,不能相互混淆或替代,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侦查和起诉。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依靠群众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优秀的司法传统。它对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查明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所有公民来说,他们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不允许在法律面前有任何特权。”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必须以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禁止主观臆想和可疑猜测;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以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指导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所有公民来说,他们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不允许在法律面前有任何特权。”

对所有公民适用法律的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所有公民一律平等适用,没有任何例外,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或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所有公民来说,他们在法律适用上是平等的,不允许在法律面前有任何特权。”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中国所有刑事诉讼机关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职责分工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不得混淆,也不得替代;相互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三机关要相互配合、协调,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相互制约是指三个机关要纠正其他机关的错误和偏差,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制约的目的,防止权力滥用导致的司法腐败。

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中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意义重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包括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

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原则的贯彻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和巩固民族团结,有利于各民族诉讼参与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这一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公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公开审判的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必须公开审理案件和宣判,允许公民旁听和记者采访。

然而,公开审判原则也有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权的原则。

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从制度和程序上予以保障。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了这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认定有罪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判决任何人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也体现了有关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修身养性,坚持走下去。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2.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3.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4.在诉讼中使用国家语言和文字的原则。5.依靠群众的原则。6.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定罪的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认罪从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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