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合作医疗是什么?
一、什么是城镇社区合作医疗?
城镇社区合作医疗是指由区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社区居民自愿参加,经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集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区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二、什么人可参与?
具有本区户口的在册在户人员,无任何医疗保障者均属参加对象。
三、基金筹集标准社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人民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确定每年人均150元的统筹标准,其中:
1、区人民政府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社区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0元;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承担比例由各个乡镇(街道)自定。
3、参与协作医疗的社区居民每人每年交费100元。社区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居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性资金,应以户为单位参与,不允许只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四、住院费用的赔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是多少?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补偿医药费用的40%;在区级医院住院治疗,补偿医药费用的35%;在省、市级医院住院,补偿医药费用的25%;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绝不设起付线:区级医院为300元;市、省医院为500元。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
五、参加城市社区合作医疗的居民如何办理“住院报销”?
在乡镇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级医院住院者,医疗费用个人垫支,出院后凭《官渡区城市社区合作医疗证》、出院证以及医药费发票报销;转省、市级医院 住院者,医药费用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乡镇、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出具的转诊证明、《官渡区城市社区合作医疗证》、住院医药费发票、出院证报销,未经批准,擅 自到市、省医院住院者,不予报销;符合补偿条件者,于一个月20日(如遇双休日顺延至星期一)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合管办审核后一次性支付补偿款。
六、如何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及办理转诊手续?
参加城市社区合作医疗的居民原则上在区属医院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若在区内不能诊治的疾病,需转省、市级医院就诊住院的,必须经乡镇(街道) 社区合管办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方可到省、市级医院住院就诊;属危、急、重症的患者可就近就便选择就诊医院,可是必须在三日内到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合管办 补办转诊证明。
七、如何进行社区合作医疗的监督?
区城市社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人员检查监督区、乡镇(街道)两级合管办的合作医疗基金合作情况,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本职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区合管 办要采取向乡镇(街道)张榜公示的模式,年底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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