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司法解释,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因食品安全犯罪多少年不准从事食品行业?
第一,《食品安全犯罪法》规定,几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有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验。
(三)持有有效的培训证书。
第三,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定罪处罚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和药品的安全。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不能掉以轻心。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定罪处罚?食品安全犯罪如何定罪处罚,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食品监管失职罪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和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因此,在处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时,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双向移送制度,体现了先刑事后行政的问责机制。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司法解释。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能出售。如果出售有害食品对他人身体造成了伤害,那么当事人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成他人死亡,那么需要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所以食品销售和生产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杂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院关于食品安全案件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明确责任主体,及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释》第一条规定,消费者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请求损害赔偿,被告生产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对方生产经营者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首问责任制,避免生产经营者相互推诿,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解释》明确了公共交通工具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实践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餐饮服务,有时食品过期或霉变损害旅客健康。《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向乘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乘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都应当保证所提供食品的安全,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消法中过期食品的赔偿是多少,按照500元不到十倍?
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
法律分析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只在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条列举了可以认定为经营者已知的常见情形,同时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超过标明的保质期仍销售食品的;(二)不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来源的;(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商品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五)虚假标注或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购销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其中,对于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明知的问题,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司法解释应严格遵循“四个最严”的要求,明确认定未完成的查验义务为经营者明知,由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最大限度保障食品安全,为法院司法提供指导。另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明知检验不全的义务不同于故意违法。考虑到我国食品经营市场的发展现状,规定不完全检验义务推定为经营者所知,会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我们认为,进货查验义务是《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对保障食品安全非常重要。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的信任而购买食品,经营者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显然是极其不负责任的。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并研究讨论,明确规定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者明知的情形,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最大限度保障食品安全,督促经营者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受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损失;追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第二款)没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罪的,依照其他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明知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书、许可证的;(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设施;(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4)提供广告和其他宣传。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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