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定密的直接依据是什么,保密知识测试题库答案
确定国家秘密范围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事项的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保密事项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一)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道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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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有权机关、单位对其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如无保密权,应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上级机关和有保密权的单位认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上级机关、单位执行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机关、单位办理涉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确定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国家秘密并制作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保密责任人和保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保守国家秘密的特定期限一般以日、月或者年为单位计算;无法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明确规定保密事项的范围外,不得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确定为长期。
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如何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如何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国家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预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既保证国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保守国家秘密和改进保密技术措施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中央机关规定。
军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或者撤销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时,承办人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经保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保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和秘密级。具体保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时,需要确定密级的,按照所执行的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涉密权限的,应当事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认;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特点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为限;不能确定时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30年、20年和10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决定和处理相关事项过程中,决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的,正式公布时视为解密。
确定国家秘密范围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确定国家秘密范围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不能简单地把知道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以行政级别作为确定知道国家秘密范围的依据。
二是最小化原则。可以限于特定人员,限于特定人员;不能限定到特定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特定人员。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包括以下秘密事项: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七)国家保密部门确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如果泄露,可能会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属于国家秘密。
规定保密范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一,关于保密范围的规定是法律授权的。《保密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中央机关规定。国防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这一规定本身已经表明,保密范围不能由任何部门、机关或单位决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机关决定。第二,国家法律明确赋予了国家秘密特定范围的法律效力。保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确定特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直接法律依据。保密范围适用于所有产生某一方面秘密信息的机关和单位,而不仅仅是一个机关或单位。比如关于人事保密范围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人事系统,也适用于所有机关单位的人事工作。只要有人员保密范围规定的秘密事项,就应当按照人员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只有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才能得到保密法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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