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1-10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一至四级残疾津贴
1、一次性伤残津贴
一次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津贴
五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8个月。
六伤残津贴=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五等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七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津贴
7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一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7个月工资;
2.二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5个月工资;
3.三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3个月工资;
4.四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21个月工资;
5.五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18个月工资;
6.六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16个月工资;
7.七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13个月工资;
8.八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11个月工资;
9.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工资;
10.十级伤残赔偿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
1-10级伤残赔偿标准为: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残疾: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我工资×7。
一级伤残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乘以90%,以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1.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注:一至四级伤残单位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因工伤残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5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工资;
(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被鉴定为一级或者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伤残津贴的基础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雇主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议,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的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本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本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本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本人7个月工资;
(二)劳动就业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就业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