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的通知》是法律还是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
属于规范性文件
国家是什么时候打击房地产的?影子银行是最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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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来市场一直在流传国务院107号文和《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的通知》已经下发的传言。一开始,严控影子银行的风暴的雷声已经响起。
对影子银行进行严格监管,尤其是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信托受益权的产品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107度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关联?
风险的含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
注意: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务院107号文和《关于加强影子银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金融跨产品和业务合作。金融机构之间的跨产品、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
上海某券商分析师对中新社记者表示,107号文要求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这意味着出票人协议不会成立。他指出,出票人协议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公开合约,大家约定一个交易结构。从监管的角度来说,这种交易结构一般是节约资本和存贷比的。另一部分是这些交易结构背后,会有类似的反担保协议,约定风险的实质承担者,通常与公开协议的承担者不同。
出票人协议最重要的部分是反担保协议。上述人士认为,出票人协议不能做,很多交易结构不能成立,比如反担保。如果以后抽屉协议得不到法律认可,这些就摆上台面了。
他指出,出票人协议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是代替公开合同中显示的风险承担方。“107号文”把同业业务的风险承担放在了明处。法律只承认合同好的一面,要求大家把同业业务透明化。同业业务规避监管的魅力会差很多。有非标保险资管项目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107号文”并无实质性影响。他指出,“107号文”说影子银行的出现是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调是肯定、规范和发展."他说。
所谓“抽屉协议”,是指商业银行与其交易对手签订的“双买断”协议(即回购协议和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各银行分支机构利用总行的额度进行放贷,最大限度地扩大其网点的放贷规模。
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融资公司在资金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是银行机构设立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设立的公司。必须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如1104报告系统)。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必须经过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审批,外资只需要省级商务局(厅)审批,监管不严格。与其他租赁公司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对租户的要求更高,租赁设备价值更高,灵活性不足,资金充裕,大项目更多。“金融危机”是一个外来词。可以翻译成“融资租赁”或“金融租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没有区别。但从产业分工和监管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巨大的区别。一、行业划分不同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业的其他金融活动中属于融资租赁(J门7120)。融资租赁公司还没有看到明确的行业归属,只在租赁和商务服务(L门7310类)中看到租赁行业的设备租赁。第二,产业差别化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虽然金融租赁公司总想靠金融,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依托合适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出借银行贷款及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不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列。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同行业的短期资本市场。因为已经纳入信贷规模管理,所以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银行的金融业务。三。监管部门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由于法律授权,目前不能出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金融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只包含监管,没有审批事项。四。存款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除银行部以外的股东存款。正常运行后,可以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金融租赁公司中的外资企业只能向股东借钱,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五、银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目前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中,没有一个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授权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无法律条文授权原外经贸部或现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部门受贷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内开展经营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应每日报告。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以不得从事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以融资租赁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和资金流向。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七、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的标的物仅限于“固定资产”。实际监管中也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仅限于“所有权明确、真实存在、能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潜在风险。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的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在实践中,这个指标是投资者根据市场风险考虑的,与政府监管无关。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自引入中国之日起,就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金融租赁公司。十、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坏账准备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计提坏账准备。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金融租赁公司允许金融机构在损失发生前,计划呆坏账准备。非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提取呆坏账准备税前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因存货盘亏、固定资产和存货毁损、报废、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只能对租赁物的损失进行计提,不能对损失进行计提。XI。租赁资产的登记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PBOC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租赁资产。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每季度向全国金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输租赁资产的经营数据,作为公开登记。十二。海关监管与海关免税进口申请程序不同,规定减免税货物申请贷款抵押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贷款抵押仅限于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仅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目前似乎有一种趋势,金融租赁公司都在强调自己的金融属性,希望在政策上向金融靠拢。融资租赁公司害怕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影响社会对自己不正确的看法,总想和融资租赁公司切割。特别是政策的差异,使得两类租赁公司不但没有走得更近,反而渐行渐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