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保安有执法权吗,地铁保安归谁管
地铁的保安是辅警吗?
不属于。是外包的安保公司,和地铁安检一样。没有执法权,人们只能劝阻和制止闹事。不能执法,被投诉就要受罚。
保安有执法权吗?
你不能笼统地说保安有没有执法权。应该根据执法权的具体界定和相关情况来确定。
首先,保安有法律赋予的管理权限。
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为客户单位提供的警卫、巡逻、守护、押运、贴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本单位的保安、巡逻、警卫等安全保卫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保安员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进出服务区人员的证件,登记进出的车辆和物品;(二)服务区内的巡逻、警卫、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及其财物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押运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设立临时隔离带,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服务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报警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押运业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押运任务使用枪支,按照《专职押运员使用枪支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保安员的管理权限根据工作和任务的不同而不同。有权在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负责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有权佩带和使用枪支。
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其次,保安员所在单位在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可以拥有行政执法权。在这种情况下,保安可以通过单位的安排行使行政执法权。
中国有三种行政执法。行政机关直接执法,法律法规授权一个社会组织执法。行政机关委托社会组织执法。后两种一般称为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
例如,5月25日,Xi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Xi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并于7月2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Xi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者对行为人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遮挡屏蔽门(安全门)、开关车门,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车的,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Xi地铁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进行安检,对未经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检秩序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这是地方性法规赋予运营单位的权力,在性质上应该是行政执法权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具有行政执法性质的权力。
例如,深圳市司法局于9月2日向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处发布《深圳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委托行政执法公告》,深圳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处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开展执法。
深圳市司法局的做法属于委托执法。
无论上述法律法规授权执法还是委托执法,运营单位均可聘用保安员作为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的执法工作。
保安是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
第三,中国许多城市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商对违反法律的人进行行政处罚。
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不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和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行政拘留和其他措施。
7月1日,《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授权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长沙、上海、北京等地通过地方立法,赋予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轨道交通运营商都是企业,执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部门。
综上所述,保安有没有执法权,取决于执法权的界定。法律赋予保安员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也是执法。如果在行政执法权中设定执法权限,主要看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是授权保安单位执法还是委托其执法。在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的情况下,保安可以受所在单位指派依法从事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
武装押运也属于保安。
保安有权强行带走地铁乘客吗?
保安无权强行带走地铁乘客。
强行离开地铁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执法权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的权力,任何个人和机构都没有执法权。即使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的机关,也只能在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范围内采取强制措施,不能越权执法。
保安没有执法权。无论是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还是部分城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条例》,都没有赋予地铁保安执法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允许的措施包括:检查进出服务区人员的证件,对进出的车辆、物品进行登记;服务区域内的巡逻、警卫、安检、报警监控;对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及其财物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执行武装押运任务时,根据任务需要,可以设立临时隔离带,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上述规定规定,保安员在服务区内制止发生的无效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Xi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一般受雇于保安公司,不属于有执法权的机构。所以保安没有执法权,不能强行带走地铁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