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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全文2021司法解释

  • 2023-09-27 14:29:29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行政诉讼法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规范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它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读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经NPC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适用有关条款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全部申诉。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不能作出判决的,先立案。

起诉书内容或者材料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补充材料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当事人拒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不服不立案裁定的,可以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

(二)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支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审查下列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共同解决有关民事纠纷;

(九)其他债权。

当事人不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说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

(三)错误列名被告,拒不变更的;

(四)法定代表人、指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依法任职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重复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明显对其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被生效判决所约束;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正职和副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复议申请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被驳回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修改法律是为了解决“民告官”的“老大难”

——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答记者问。

15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11月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这是行政诉讼法24年来的首次修改,修改的进程一直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改法律的热点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殊性在于,它是一部保护人民控告的法律。实施24年来,在立案、审理、执行“三难”问题上,社会评价在行政诉讼中比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更加突出。修改法律就是为了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信春莹说。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变备案审查为登记。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引导人民群众“信法不上访”方面有哪些亮点?

“这次修改扩大了受案范围。”信春莹回答说,受案范围有限是立案难的原因之一。由于范围有限,公民想找司法救济,却无法向法院立案。修改后的法律不仅扩大了受案范围,还畅通了渠道。“如果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我们会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在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上向前迈进一大步。”信春莹说。

信春莹还表示,针对审判难的问题,新法完善了管辖制度,包括升级管辖、跨区域管辖、巡回法庭等。针对执行难的问题,新法增加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拒不执行的责任,严到可以拘留。

“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是不够的。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主角,就是作为原告的法人、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维护自身权利。”信春莹强调。

跨区域管辖写入法律,设立行政法院,这是误传。

在修法过程中,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一直是焦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案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特别指出,由于涉及体制问题,管辖制度的调整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很难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但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会尽一切努力推动这项工作,尽快实施。

江必新还回应了最近媒体报道的“上海将设立特别行政法庭”,明确表示“这是一个错误的信息”。

"我们没有设立特别行政法庭的计划."江必新说,“但是有一个安排,就是利用原铁路法院的框架,把一些行政案件,以及一些与交通有关的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案件,划给原铁路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现在已经在试点阶段。这个法院不属于一系列专门法院,也不是完全的普通法院。其特点是跨行政区划的普通法院。”

行政机关要经得起“控诉”,配合“控诉”,减少“控诉”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回答说,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来说,首先要经得起“指责”,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这次修改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各种行政行为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夏勇说。

夏勇说,行政机关也应该配合“申诉”。此次修正案中有一些硬性规定,增加了行政机关应诉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特别是要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诉讼配套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减少‘指责’。”夏勇说,对普通人来说,打官司是一件非常昂贵的事情。从根本上说,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做好改革发展和民生改善工作,切实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44条第10款第1款规定的指示请求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不属于行政管辖范围的;

(10)诉讼标的受生效判决的效力约束;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三月十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就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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