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公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公力?
一般情况下,公力也被称为效力前或效力推定。一般来说,除非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否则一旦作出,就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无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没有法定程序的变更或者撤销,公民和其他组织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因此,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合理,程序要公开,即行政行为要有公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中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行为的效果如何?
公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一旦形成,原则上应推定为合法,在被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确定力又称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已经作出,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其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确认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特定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过了期限该行为即成为合法。(2)行政主体的确定性。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发现有法定理由撤销或者变更该行为的,必须由主管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内容必须遵守,不得违反的效力。约束力还表现在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行政行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就有义务服从和遵守该行为的内容。(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约束。行政主体的上级机关也必须服从行政行为的约束,否则就构成越权或侵权。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切实履行,当事人不得拖延或抵制的效力。传统上,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权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即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实际上,行政权也可以针对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某些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义务。
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括
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1.公权力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无论合法与否,都被推定为合法,并要求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公力是推定或假设的法律效果。行政行为在被有关当局取消或改变之前被推定为合法,因为它们是非法的,并要求公众尊重它们。公权力是相对的,在重大或者明显违法的情况下,行政行为自作出时起无效。
2.确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成立,除非有法定机关的合法规定,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确定性力量包括形式确定性和实质确定性。形式确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相对人不得任意变更或要求变更行政行为。实质确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3.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相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产生的约束和制约的法律效力。约束力是一种约束力和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延伸到相关的行政相对人,而且延伸到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以及所有其他行政主体和工作人员。但约束力对其他行政相对人没有影响。
4.执行力是指贯彻战略意图,实现预定目标的作战能力。是将企业战略和规划转化为效益和成果的关键。执行力包括完成任务的意愿,完成任务的能力,完成任务的程度。
执行力对于团队来说,执行力就是战斗力;对于企业来说,执行力就是管理能力。衡量执行力的标准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在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确定力和确定力的区别
法律分析:1。法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成立,无论合法与否,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的法律效力,需要一切机关、组织或个人表示尊重。2.确定力可以分为形式力和实质力。形式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过了法定救济期限,不得提起复议或诉讼请求救济,也称不可抗辩力。实质确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过了法律救济期,除非有法律规定,其内容不能改变。就行政机关而言,不能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依据就同一违法行为作出另一行政行为;就当事人而言,也是不能就同一事项要求变更的,这也叫不可撤销力。3.行政行为是指公共行政实体根据其行政法,针对单一的个别情况,作出的具有积极或消极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从通知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从附则规定的时间起生效;承诺时生效并立即生效的规则不能成立。行政行为的公力、确定性、约束力和执行的发生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减少其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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