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条件及详细流程
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促进武汉的发展,近年来,有关部门实施了人才鼓励政策,为该市低收入住房困难人员提供公租房,以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但是公租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你必须符合条件才能申请。那么,武汉的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武汉申请公租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法制目录网的小编简单了解一下吧。
一、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武汉市居住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不满6年;是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名下无产权住房,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如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应小于16㎡;有稳定工作单位,正常参保满1年;没有享受过其他安全政策。
二、武汉公租房申请流程
1、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申请条件会有所不同,所以有申请意向的人需要确认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然后按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2.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内,申请人持关注证明到指定地点登记。主申请人没有空的,可以委托共同申请人进行登记,但必须携带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报名截止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人情况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通知,并附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4.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家庭可以进入摇号选房流程,公证员将到场全程监督。摇号家庭将在官网、住房保障中心公示,无异议即可选房。
编辑总结:以上武汉公租房申请条件和申请流程介绍到这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请跟随齐家。com。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要有稳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是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如果上一年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低于1500元,单身人士月收入低于2000元。2.在武汉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赡养和扶养关系。未婚者必须年满18岁,离婚无子女,或丧偶者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4.申请人需要有武汉市常住户口或武汉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对新员工的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武汉市居住证》。2.申请人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4.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固定用工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保或住房公积金。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未租住过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
1.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武汉市户口,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武汉市居住证;
2、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
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申请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来源,新就业职工也可申请公租房。
租房申请流程如下:
1.接受。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一审。申请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应当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习。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合格宣传。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宣传。复审通过的申请人将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站公示,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受理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等待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进入轮候,申请人可在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公租房不是个人所有,而是政府或事业单位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方负担得起的价格租给新入职的员工,包括一些刚毕业的大学生,也包括一些退休人员和残疾人。还有一些群体是从外地迁移到城市打工的。
法律依据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地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已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