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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 2023-09-22 21:20:22

引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直辖市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市政府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进行监督。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文件的持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者公民代理保健食品广告。

第四条申请发布国产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发布进口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由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驻华办事处或者企业委托的机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2)与出版内容一致的样稿(样本、磁带)及电子文档;(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资质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有委托关系的,应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有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用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相关文件;(九)申报材料实质真实性声明。申请人的签名应附在本条规定的副本上。

第六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通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之日起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禁止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对取消的保健功能进行了清理整顿,不再受理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对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批准的指令内容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含有使用该产品可以获得健康的声明;

(三)通过夸大或者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造成的身体伤害,引起公众对自身健康的担忧和恐惧,使公众误认为未经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4)使用专业术语、神秘语言、表达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产品的功能特点和机理。公众难以理解的内容;(五)使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机构、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称和形象,或者使用专家、医务人员、消费者的名称和形象作为产品功效证明的。

(6)包含所谓的这一点无法证实;还是科研成果、还是数据证明诸如此类;(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者扩大适用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其适用于所有症状、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或者通过宣传某些成分的功效,明示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相比较,贬低其他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声称产品是祖传秘方的;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内容的;

(十三)包含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性等待承诺;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造方法等绝对化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是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疾病所必需的;

(十六)包含有效率、治愈率、评比、奖励等综合评价内容;(十七)直接或间接鼓励任意和过度使用保健食品。

第九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以及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声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建议;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建议必须出现在广告中。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保健食品广告申请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责令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品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查批准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退回审查:

(一)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审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三)广告未通过复审的。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原审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健食品广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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