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问题
直接责任人是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
法律分析
直接责任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主要领导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直接负责的职责,并对所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本条例所称领导人包括主要领导人和重要领导人。不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和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是指没有理由,或者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理由,或者没有充分理由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拖延履行职责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或者在公开承诺的时间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作为就是你没有任何履行职责的言行,既不拒绝履行,也不同意履行,更谈不上实际履行。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市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动坦白,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审查前,向有关组织坦白了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审查和立案审查时,坦白了组织没有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经济损失的计算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如何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划分如下: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指使、唆使、强迫、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或者有关会议讨论,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未经多数人同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经多数人同意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之外,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扩展数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相关责任人的区别: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领导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直接负责的职责,并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
(三)重要领导,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根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指使、唆使、强迫、纵容、包庇下属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和有关会议讨论,直接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四)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未经多数人同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和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对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领导干部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经多数人同意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参考:教育部-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参考:中国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有什么区别?发生事故,他们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意思差不多。第一责任人不是法律术语。发生事故,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再处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是直接责任人的挡箭牌。第一责任人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部门或人员。
[法律分析]
直接责任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如果党员中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党员中的重要干部,直接参与研究和决定某个具体问题或某件事,党员中的领导干部是直接责任者,而不是领导者。从责任人的范围看,这里的直接责任人既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员,也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一责任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一把手)。首责不是法律术语,但适用于各种合同。主要负责人是指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拥有最高决策权并对本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或组织的主要领导。所以主要负责人和第一负责人的意思应该大致相同;直接责任人是直接负责的具体部门或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对该错误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主要负责人:造成此错误的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导致此错误的间接或次要负责人。管理责任人:造成此错误的直接人员的直接管理人员。领导责任人:造成此错误的直接人员的直接经理的经理。承担事故责任时,直接责任人是第一责任人的挡箭牌,先处理直接责任人,再处理第一责任人。往往两者之间还有分管领导的责任(一般是分管副职)。
[法律依据]
(1)直接责任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二)主要领导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直接负责的职责,并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三)重要领导,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本条例所称领导人包括主要领导人和重要领导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指的“重要领导责任人”是什么?
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工作或参与决策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区分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
答: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任人分为以下三类: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或党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
(二)主要领导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直接负责的职责,并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责任。
(三)重要领导,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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