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专心代理,不能代理的行为有哪些
什么东西不能托付给别人?
1.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1)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1、法律直接不适用于代理的行为。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男女结婚或离婚,必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由代理人进行。
2.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本人书写的,无法亲自书写遗嘱的,由立遗嘱人代写遗嘱、录音遗嘱或者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但无论何种形式的遗嘱,只能是立遗嘱人本人的遗嘱。根据法律,收养子女、放弃遗产或遗赠等。,都要求当事人亲自做,一般不能代理。
3、双方约定不由他人代理的,可以不代理。
4.具有个人性质的义务需要当事人亲自履行,包括法人的个人行为。
(二)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不能由他人代理。
(三)不得代表违法事项。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一)代理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代理行为是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为代理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属于委托人。
(2)代理权根据不同的原因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又称意思代理,是指被委托人授权的代理人。
2.法律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机构是指根据有关当局的指定行事的代理人。比如民事诉讼,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或者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法院会另行指定代理人。
有哪些不适合代理的行为?
(1)意志的表达具有严重的个人性质,必须由思想家本人决定和表达,如立遗嘱、收养子女、结婚等。
(2)严格个人性质的债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如特定行为人不得由他人代为履行;
(3)当事人约定不代理的,不能违反约定代理;
(4)不得代理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不允许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代理在民事活动中应用广泛,但并不是所有的行为、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适合代理。违反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为代理人;
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1.婚姻登记、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个人性质的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
2.具有个人性质的债务,如文艺演出、绘画等必须由特定人履行的义务,与债务人的思想水平和创作能力密不可分,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不能由他人代理。
二是不得代理违法行为。
侵权,违法行为,比如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私自买卖黄金,都是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不能进行,所以不能代理。
第三,不得代理买卖债券等民事法律行为。
这种行为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代理,其他民事主体不能代理。
【解读】这一条讲的是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该条是对原刑法第四十四条的修改。鉴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11月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对该公约关于死刑不适用于18岁以下的人的规定没有保留;而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种单独的刑罚,而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因此,根据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方针,修改刑法时删除了原条文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可以判处缓刑二年”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社会经验有限。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规定对他们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满周岁。必须是十八岁生日的后一天才算十八岁。第二,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为母亲的犯罪而被剥夺生育权。所谓“审判时的孕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被告人已经怀孕,包括审判前羁押时已经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孕妇,在羁押或者审判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流产后时间长短,仍应视为审判中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