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引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出入境的中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持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或者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中国公民出入境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持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或者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外,可以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或者拒绝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
批准的决定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出境,派遣部门应当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出境许可。
一块。
第七条海员因公出境,由港务监督或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境: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无效证件的;
(二)持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伪造、变造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条目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国申报。
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也可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在中国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按照户口登记的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进入一个国家
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的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船员
港务监督或港务监督授权的港务监督签发的护照,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
由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签发。[第页]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负责办理。
通过问题。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和原发证机关有权吊销或者宣布其护照、证件或者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护照、证件无效。
第五章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变造、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可以处警告或者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被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
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决定,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惩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两国有协议的,居住在中国与邻国边境地区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就近办理。
根据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边境铁路职工的出境入境,按照协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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