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具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或者承典人不在本市或者产权未确定或者租赁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理人或者用户缴纳。个人共有的财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支付。产权转让时,承担人应当督促原产权人缴纳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人负责缴纳。
2、房地产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财产,财务上不独立核算的,可以由总机构或者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共同征收。
3、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20%的余值计算缴纳。房地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地产原值或者原值明显不合理或者不足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地产核定。房地产出租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4、房地产税税率按房地产余值或计税价格征收,年税率为1.2%;按房地产租金收入征收的,税率为12%。
可免征房产税的房屋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地产;
2、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地产;
3、 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地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地产;
5、经财政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税财产。
另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房地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规定期限为:
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纳税单位每季度缴纳一期,每季度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
2、房地产管理部门每月缴纳一期,下个月15日前缴纳入库;但是,每年12月的税款应在当月25日前进行估算和入库,并在明年1月15日前结算和退还。
3、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4月,下半年在10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日期缴纳入库;个人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可以每月、每季度或每年缴纳一次,但不能在新年前征税。
政策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税实施细则》。
上一篇:房屋转让需要多少手续费?
下一篇:新房一房一价怎么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