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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即货币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4、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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