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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犯罪归责模式研究 王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互联网2.0时代,用户从信息的被动接受对象转变为主动的内容发布者,传统物理生活空间不断向网络虚拟空间延伸。与之相伴,网络虚拟空间也日益充斥着涉嫌违法犯罪的不良信息。谁应当为这些信息导致的法益侵害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信息的来源者或者网络信息传输连接者,是否需要对网络信息所导致的法益侵害承担刑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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