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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商对其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负有直接责任,总包商对分包商的招用和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商应当先清偿,再依法追偿。建筑工程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包商应当先清偿,再依法追偿。 为了解决农民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权益问题,把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总包商的垫付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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