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简介: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管理的规定,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检查结论和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广电总局等12部委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审查规定》要求,对不执行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导致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广告违法率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大众传播媒介,大众传播媒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和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审查规定》共13条,详细规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如何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比如大众传媒要配备广告审查员,由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广告审查,主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查。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审查规定》还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建立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审查的书面意见应当与广告档案一并保存备查。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责成广告审查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广告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并要求广告主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广告主,大众传播媒介应当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审查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一是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二、大众传播媒介应明确广告审查责任。广告审查员负责广告审查的具体工作,广告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广告审查,分管领导负责广告审查。
三、大众传播媒介应配备广告审查员。广告审查员应当参加广告法律法规和广告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单位发布的广告,提出书面意见;
(2)管理本单位的广告审查档案;
(3)提出改进本单位广告审查的意见和建议;
(4)协助处理本单位广告管理的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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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审查的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 (一)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资格证明;(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广告主主体资格审查
广告代理机构首先要求广告主提交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文件。这也是考察广告主是否是合法组织,是否具有与其广告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个广告是否合法,必须以广告主的合法资格为依据。广告主只有出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某种商品和后者提供某种服务的营业执照,并提供其自行要求发布的广告与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证明,广告审查机关才能完成对广告主主体资格的审查。
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是否存在随意虚构或隐瞒真相的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有设计质量标准且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求出示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相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除了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还需要审查广告内容的语言、画面、声音等广告形式,确保广告形式与广告内容一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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