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检察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2023更新】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一是协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罢免;负责安排人民监督员审查案件、参与执法检查、了解检察工作等监督活动的实施;向人民监督员反馈监督处理结果;协调解决人民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二、协调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监督检查有关业务部门实施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情况;向检察长和有关业务部门反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情况;定期总结分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
三、转送和督促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四、承办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检察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体现为:
(一)在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强制措施的批准或执行;
二是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查手段和方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三,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在审判阶段,主要审查审判程序、审判行为是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可以对违反监督内容的原因提出检察意见。检察机关在审判中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国家检察官的身份;另一方面,也需要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作为检察监督人身份的体现。因此,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中往往交织着监督职能。
(四)执行阶段检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看守所羁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看守所予以纠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侦查监督,这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监督权,旨在发挥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准确合法地侦查犯罪,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的;
(四)限制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就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为实施法律补充行政处罚。拟增加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拟增加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