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区别
提问:背对背信用证和正面对背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1.背对背信用证:在贸易实践中,中间商分别与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供货和采购合同。当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具不可转让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该信用证。
然而,与之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可能被要求开立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以信用证为担保和申请人。这份信用证是背对背信用证。
2.背对背信用证(指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也叫从属信用证。出口商以收到国外进口商的信用证作为担保,要求信用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原信用证,以当地或第三国供应商为受益人,开立一份或多份背靠背的新信用证。
出口商开背对背信用证的目的一般是转卖别人的货物,从中获利。
扩展数据:
背对背信用证的特点: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不是原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意思表示。
2.背对背信用证和原信用证是两种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从原开证行获得付款担保,只能从背对背开证行获得。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是信用证的开证行。一旦开出,银行就要承担开证行的责任。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背对背信用证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对面信用证
背对背付款方式是什么?
背对背付款是指背对背合同中的付款。背对背合同通常有中介关系。中介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合同,委托人和第三方不能见面。中介同时受这两份合同约束,三方之间的支付是背对背支付。
例如,一方面,NVOCC经营者向船公司预订舱位,与船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接受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双方的法律关系受合同约束(主要体现在提单上)。与此同时,NVOCC的经营者接受他人订舱,并签发自己的提单。
扩展数据:
受益人可以请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立新的信用证,原开证行对新信用证承担付款责任。原信用证条款不变,但可降低信用证金额和货物单价,可提前有效期和装运日期,可提高保险比例,可由原受益人变更申请人。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转让给新受益人。在使用过程中,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提交单据后,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书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获得原证书与新证书之间的差额。
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以原信用证为抵押,要求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开出另一份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开给实际的供应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类似于可转让信用证。
不同的是,原信用证的开证行没有授权受益人转让,所以对新信用证不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背对背信用证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有哪些方式?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又称再开信用证,是指出口商(通常是中间商)在收到国外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向另一受益人开出内容与原信用证相似的新信用证。由于第二份信用证(新信用证)是以第一份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为基础的,因此被称为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和原信用证是两种独立的信用证,同时并存。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不能从原开证行获得付款担保,只能从背对背开证行获得。原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在于价格上有区别。原信用证价格高,背对背信用证价格低。差价就是中间商获得的商业利润或佣金。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中间商转卖他人货物赚取差价,或者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而需要通过第三方沟通贸易的情况。
背对背信用证的三种主要贸易方式
1.为了获得市场份额,进口商必须进口商品,寻找货源;制造商或供应商必须开拓市场,寻找客户。由于某种原因,他们不能直接交易,也不能互相交流,所以需要邀请中间商介入,将进出口业务联系在一起,从中获利。
中间商为了保守商业秘密,不愿意透露商品的来源或商业渠道,于是进口商与中间商签订合同,进口所需商品,然后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推广自己的产品。这种交易方式被称为“三方两约”。
二、三方,即出口商、中间商和进口商,签订了两份合同。中间商和进口商签订的合同称为第一份合同。根据第一份合同开出的信用证称为原始信用证,也称为主信用证。另外,中间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称为第二份合同,根据第二份合同开出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也称为附属信用证。
第三,为了实现这种贸易模式,在支付结算中可以使用背对背信用证,但背对背信用证是以原信用证为后盾发展起来的。
原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在于价格上有区别。原信用证价格高,背对背信用证价格低。差价就是中间商获得的商业利润或佣金。
至于交货日期,背对背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前,原信用证所列的交货日期在后,以保证按时交货。
可见,背对背信用证是三方之间的协议。因为进口商和厂家没有直接联系,通过中间商进行交易,所以中间商利用这种关系,赚取一定的利益。背对背信用证不适合任何外贸企业。毕竟涉及到一些严谨的流程,不熟悉很容易造成业务失误。因此,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信用证。
返回
信用证类型的完整列表
什么是背对背信用证和公开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是指由中间人以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以信用证项下的真实供应商为受益人,开出的新的信用证。
互惠信用证是指由两份信用证的申请人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申请人(进口商)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
扩展信息: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进口商(买方)的要求,向出口商(卖方)出具的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中,银行授权出口商开具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按要求附上装运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按期到指定地点提货。
用信用证付款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信用证付款。
(2)进口商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信用证申请表,支付一定的开立信用证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银行(开证行)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应根据申请内容开立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或代理行(统称为通知行)通知出口商。
(4)出口商装运货物并取得信用证要求的装运单据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与其当地银行(通知行或其他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应在议付货款后立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信用证有三个特点:
首先,信用证是一种自给自足的工具。信用证不附在买卖合同上,银行在审单时强调信用证与基础贸易分离的书面认证;
第二,信用证是纯documentary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据支付现金,不受货物限制。只要单据一致,开证行应无条件付款;
第三,开证行承担付款的主要责任。信用证是银行信用的一种,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单据,开证行负有付款的主要责任。
信用证的三个原则:
第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和抽象性原则;
第二,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