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释义,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办法解读第三十三条其他必要材料包括哪些?
一般来说,针对具体的登记类型和案件,收集其他必要的材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登记均不要求收集此类材料。这些要求可能包括:(1)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提交政府的批准文件。(二)契税完税证明:《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开具契税完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三)测绘图:房屋分割、合并的测绘图。(四)遗失声明等各种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书、公证书等。
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的办法如下:
1.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其他必要的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加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2.预售人与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向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房屋处分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当事人自可以进行相应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登记。
【法律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七十一条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茫茫人海中,有一个撞上了自己的住处,这是我们很多人的想法。说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一头雾水,网上搜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房子能符合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这是必然要知道的。
茫茫人海中,有一个撞上了自己的住处,这是我们很多人的想法。说到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问题,很多购房者一头雾水,网上搜的资料也是一知半解。大家都不太清楚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房子能符合房屋产权登记的条件。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内容,比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查询,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等。我给你总结了以下相关信息,希望对有需要的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房屋产权登记?
1.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现行法律对城市房屋进行权利登记。房屋是不动产,房屋权利的取得和变更一般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与动产不同。在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拥有房屋并不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权利,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2.申请登记是指产权所有人或代理人根据权利种类和登记种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本程序中的主要工作是填写申请表、检查相关文件、墙界表等。
3.查验相关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过程的基础,包括需要查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必须一致。
4.填写申请表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表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所有权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壁权属的书面证明。。
5.测绘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摸清房屋现状,测算面积,核实墙体权属,绘制分户平面图,编制或修改房屋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图纸发证提供依据。
6.产权审查是指根据产权和产权登记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查勘调查的实际资料,以现行的国际政策、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等产权证,认真审查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明确、房屋产权转移和变更是否合法的全过程。
7.开具权证包括制证、开具、审核、盖章四个过程。修证,即填写房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测绘是指将房屋平面图或测绘人员实地复核后测得的分户平面图和示意图粘贴在房产证规定的位置。核对,是指房屋产权人和粘贴附图前的校对。盖章,即登记审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和房屋产权证在联和图的联处,另加盖联专用章和房屋权属钢印,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8.收费和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包括印花税、登记费、勘测费、权证费。
9.认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发证机关出具领证通知,产权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到发证机关等候回执、完税凭证、身份证明,经查验后寄送房屋产权证。
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3.第六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4.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可以统一制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并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记载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房地产权证书的样式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第八条国务院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6.第九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分为: (一)一般登记;(2)初始注册;(3)转移登记;(4)变更登记;(五)其他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
7.第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2)权属审查;(3)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公告的登记。
8.第三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9.第三十二条共有房屋应当由权利人推荐的持有人持有。其余共有人各持有一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谈的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和房屋产权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作为业主,在了解了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房屋产权登记管理规定等一些相关内容后,你就不再迷茫了。多了解一些知识,就不会轻易迷茫。
第四十条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条依法登记的房屋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要旨】放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释义】所有权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时,权利消灭。作为财产权,所有权人应该有放弃权利的权利。《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放弃所有权也是物权的一种处分,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登记是生效要件,不登记不生效。因此,房屋所有权的放弃也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时生效。
房屋所有权人不仅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房屋抵押的,在占有期间应保证抵押物的安全性和足够的价值。《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相应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当于减少价值的担保。”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以放弃所有权的方式逃避履行担保的责任和义务。
房屋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放弃并不消灭他项权利。但放弃所有权并注销登记后,其他权利人将无法行使权利。因此,所有权人因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其他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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