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死亡赔偿金标准将不再有城乡之分,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有新规定吗,不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两种情况:
第一,伤残赔偿金要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不同的账户有不同的附随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伤残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申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伤残之日起计算20年。
二、同一事故中,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有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
对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确定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现在城市和农村的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一样吗?以前城市户口补偿高,农村户口补偿低。。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提供给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因工死亡亲属。
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老人或孤儿10%。受抚养亲属的核定养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雇员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分,如何区分?
城乡居民车祸赔偿标准统一,不再区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伤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补偿标准”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授权城乡统一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本辖区内开展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扩展数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医疗费用和收入等全部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城乡居民车祸赔偿标准统一
参考资料来源:睢宁县政府——《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什么时候区分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
第三只眼
近日,据新华网报道,安徽肥西县罗大爷在儿子居住的杭州遭遇车祸身亡。就因为老人没有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根据农村和城市不同,两个标准相差40多万元。
基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社会机制,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户籍性质不同,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两者差距悬殊,导致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比如去年底重庆车祸死了三个孩子,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得到20多万元的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得到9万元的赔偿,不到前者的一半。当时舆论强烈谴责户籍制度。
事后,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也做了“补救”。最高法出台司法批复,明确交通事故死者虽户籍在农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均为城市的,按照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后来很多地方的法院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可以适用城镇补偿标准。《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同一侵权案件只能适用一个标准,而且必须是“就高不就低”。
杭州这起车祸,罗大爷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杭州生活了两年,适用杭州城镇的赔偿标准是合理的。但目前的情况是,虽然罗大爷的儿子出示了房东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证明罗大爷生前在杭州居住了一年,但保险公司仍然不予认可,并强制要求其提供暂住证。很明显,有暂住证按市区标准赔偿只是保险公司的地方政策。若罗先生在杭州当地法院起诉,法院应认定大叔适用杭州市区补偿标准。
但目前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仍然是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户籍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即使像罗灿叔叔这样的人适用“就高”的城市补偿标准,“同命不同价”的普遍现象仍然存在。跨省就更不用说了,安徽省内就有30多万的差距。
根据“死亡赔偿金相当于生前收入赔偿金”的法律原则,司法解释规定的城乡两套赔偿标准,无非是我国城乡差距悬殊的现实反映,同时司法解释又强化了这种差距。因此,要杜绝“同命不同价”,关键是要解决我国地区发展差距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大问题;同时,在城乡发展相对均衡的东部沿海地区,司法机关要适时启动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
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是如何具体规定“同命同价”的?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起施行。《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差别赔偿,改为统一计算城镇居民。
此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陆续在全区开展了人身损害赔偿规范城乡统一试点,其中广东是首批示范省区。到目前为止实际效果如何?多方回应是什么?示范点有什么新情况?此后,记者们进行了采访。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为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要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年平均消费支出计算。 这一要求是根据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国情、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二元结构确立的。
此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是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创新人身损害赔偿规章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的规定,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差别赔偿改为统一计算城镇居民。
这一变化的重要内容是: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改为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被赡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被抚养人生活费将不再与城乡户口区别对待,而是按照政府部门汇总机构发布的省、市、自治州、市辖区及其特区、省辖市的城镇居民指数值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表明,统一选择城市居民规范,可以更全面地维护被害人权益。特别是如果受害者是农村居民,赔偿金额会大大提高。
现在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农村和城镇不分了?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农村和城镇不一样。详情如下: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中死亡,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货币补偿。这种赔偿是对受害人死亡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基础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递增年龄);
(3)死亡赔偿金(75岁以上人员)=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5年。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一篇:中止审理申请书【2023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