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公共网络罪立案标准,入侵公安网络判几年
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立案标准
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犯罪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月28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第285条规定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是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而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如下:
1、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287条规定如下: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添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为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出如下决定:
1.为保障互联网安全运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造成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网络破坏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致使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为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二)非法截取、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的。
第十八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上散布恶意信息,不得以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或从事其他侵害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妨害社会安全和淫秽色情的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扩散。
第二十三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台湾省和澳门地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许可,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许可,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
(三)未经许可,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网络入侵者需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需要承担网络入侵罪。
据报道,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网络安全事件。例如,日前,广州天河警方通报称,在近期工作中,警方发现有人通过互联网非法侵入学校、高校、教育机构的内部网络通信系统和教育资源平台,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目前,警方已将相关人员刑事拘留。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随着各大互联网公司积极推进自身的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信息安全”的概念已经成为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概念。
入侵和损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遭受泄露、破坏后,受害人请求赔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关于侵入的法律规定不会有任何歧义。只要行为人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具有独立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就构成侵占罪。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货币政策、财务管理、卫生健康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有牵连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网络信息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一)设立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网站、通讯群;(二)发布制造、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三)发布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网络犯罪的特征:
第一,成本低,传播快,传播广。就电子邮件而言,它比传统邮件要便宜得多,尤其是寄往国外的邮件。随着网络的发展,只需点击一下键盘,电子邮件就可以在几秒钟内发送给许多人。理论上,接受者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人。
二是互动性强,隐蔽性强,取证难度大。网络的发展形成了虚拟电脑空室,不仅消除了国界,也打破了社交和空界限,使双向多向的交流和沟通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的房间里,一切的描述都只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所以谁掌握了密码,就相当于获得了对财产和其他权利的控制,可以在任何地方登录网站。
第三,社会危害严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目前国防、电力、银行和电话系统都在数字化和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被入侵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17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建立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简讯、群的;(二)发布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相关违法物品的。(三)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