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4名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被判3至11年
导读:历时九年半,黑龙江庆安县四警察刑讯逼供案于2009年10月作为终审裁定下达。绥化中院在庆安县看守所向4名上诉人宣读了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罚
历时9年半,黑龙江庆安县4名警察刑讯逼供案于2009年10月作为终审裁定下达。绥化中院在庆安县看守所向4名上诉人宣读了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4名刑警被判处3至11年徒刑。
几年来,记者多次赶赴庆安县采访此案。
抢劫嫌疑犯戴着镣铐站在刑警队中死去。
2000年5月26日清晨6时许,庆安县农民李福祥被庆安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时,被发现戴着手铐脚镣站着死亡。
记者从庆安县检察院获悉,2000年3月17日,庆安县乐瞳乡农民李福祥在建三江打工时,因涉嫌抢劫罪被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绥化市公安局提请绥化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李福祥。4月25日,绥化检察院以李福祥涉嫌抢劫罪,相关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李福祥在被拘留期间,对其在庆安县呼兰河大桥实施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绥化市公安局与庆安县公安局沟通后,庆安县公安局研究决定将李福祥押解回庆安。
5月25日,时任刑警一队队长的朱指派侦查员(现已潜逃)、持庆安县公安局开具的介绍信于当日16时30分将押解回庆安县公安局刑警一队119室。陆和崔把的左手铐在暖气立管的上部夹子上,右手铐在暖气片的横管上。他的脚被铐在暖气的底管上,面朝北站着,这样他的四肢活动受到限制。20时许,卢宏军等三人吃完晚饭回来,带着食物回到李福祥。大约20分钟后,李福祥吃完了饭。20时30分左右,朱、朱春东、、范志国、开始讯问,朱主持,朱春东、参加。崔海龙在场,范志国负责录音。由于的供述与公安机关掌握的案情不符,朱、朱春东认为的供述不好、不彻底,先后用白色塑料管击打的小腿。22时30分左右,朱、朱春东同意暂停庭审,决定第二天再审。审判结束后,朱安排和范志国在119室照看。朱春东开车把朱和吕分别送回119房间。他把李福祥右手的手铐从暖气片的横管上解开,铐在窗户的把手上,用左手拧紧,仍然站着。朱春东走后,崔海龙和范志国睡在119房间的上下铺。
第二天早上6点,崔海龙和范志国发现李福祥已经死亡。两人解开手铐,把李福祥按在地上,并用手机向领导汇报。经领导决定,李福祥的遗体被送往庆安县中医院太平间,并向检察院报案。
2000年5月26日7时许,在死亡被发现1小时后,朱安排朱春东要求范志国编造审讯的虚假口供笔录,即要求范志国复印在绥化公安局所作的口供。从案发到被羁押,四被告人曾三次订立攻守同盟。[第页]
两万元私人开支坚定死者家属的信心。
2000年5月26日,庆安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接受死亡调查,法纪局工作人员对朱等5名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在第一次调查中,几名参与此案的警察承认李福祥戴着手铐脚镣站着接受审讯,但否认殴打李福祥。
5月27日,庆安县检察院委托绥化市检察院技术科对李福祥进行尸检。绥化市检察院出具法医鉴定:李福祥死于病毒性心肌炎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
李福祥的妹夫李树峰认为李福祥可能不是正常死亡,于是向庆安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省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省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显示,李福祥为慢性病毒性心肌炎,因特殊体位致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时间大约是饭后3小时。
2000年底,杨付生调任庆安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树峰再次前来上访。这时,他开始陆续到各地上访。在这种情况下,检方于2001年2月和7月又进行了两次调查。然而,令李树峰意外的是,2004年2月17日,庆安县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
李树峰说,东奔西跑和上诉法院使他的家庭一贫如洗,所以他只能一边工作一边抱怨。2001年,庆安县公安局提出因李福祥在庆安县公安局刑警队突然死亡,考虑到母亲年老多病,决定一次性给两万元了结此案。李树峰说,拿到两万块钱后,他更确定了李福祥死于非自然死亡,坚定了继续上诉的信心。
2006年5月12日,庆安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2004年2月17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崔海龙、范志国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
李树峰说,得知立案后,他每隔一段时间就去县检察院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都是正在调查中。
2008年3月,李树峰听说该县更换了总检察长。他是一个非常诚实的人。。他立即找到检察院,跪在新任检察长赵德贵面前申诉。李树峰说:赵律师当即表示,如果你反映的问题属实,我们会一查到底。
赵德贵花了三天时间查阅了检察院的原始侦查卷宗,听取了原办案人员的案情介绍。
4月1日,庆安县检察院委托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李福祥尸体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6天后,法医鉴定结论显示,李福祥没有原发病。如果委托单位提供的情况属实,排除毒品、毒物中毒,不排除因限制性体位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
5月5日,庆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范志国正式立案,5月7日,朱因涉嫌滥用职权罪,6月27日,朱春东因涉嫌刑讯逼供罪,四人先后被批捕。[第页]
8月31日下午,赵德贵在庆安街遭到不明人士袭击,生命垂危。经省公安厅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查明,赵德贵系庆安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广福雇凶打伤。
一审判决被告犯故意伤害罪。
2008年11月24日,庆安县4名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在庆安县人民法院受审。
法院认为,2000年5月,四被告人在讯问被害人李福祥时,以获取口供为目的,对李福祥非法使用戒具,使其被长时间限制站立姿势,致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仅以破案、获取口供为目的,具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案发后,四被告人为逃避法律处罚,三次订立攻守同盟,四被告人均参与了整个犯罪过程,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人。认定朱、朱春东为主犯,认定、范志国为从犯。
2009年2月11日,庆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终审:4名警察最高获刑11年。
宣判后,庆安县4名涉案刑警不服一审判决,向庆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被告就原审判决的事实、适用法律、证据提出上诉理由。
今年8月21日上午,庆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名民警刑讯逼供一案。青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控辩双方对原审判决的事实、适用法律和量刑的分歧,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四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国医科大学不当司法鉴定应予纠正。
2009年10月,绥化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死者家属接下来会申请国家赔偿。
此案轰动全国,庆安县妇孺皆知。虽然已经九年半了,但是当地居民还是很关心。终审判决后的第二天,记者吃饭的小饭馆里,当地群众还在讨论此案。
采访结束时,李树峰表示,他没有出席二审,但他对终审判决感到满意。他表示,下一步将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第页]
与案件有关的人
朱,1966年出生,被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朱春东,1967年出生,被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
崔海龙,1975年出生,被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范志国,1978年出生,被捕前是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