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政策,2023年中央对原民办教师政策
国家对老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意见要求,充分考虑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缴费,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低保和医疗救助。综上所述,民办教师没有新的补贴政策。民办教师补贴政策的关键是要按照国务院(1997)32号文件和8号文件(教人)的规定执行。对当时未能给予一次性补助的要落实,对离岗退休的老弱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生活。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创作者,不代表腾讯观点和立场。通常应该是230元/月。2.民办教师退休补贴政策。在我市注册并在我市公办学校服务满一年及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注册(聘用)的民办教师。2、未享受离岗留用民办教师相关待遇。
私人教师政策
1.国家出台政策,教师先上岗,再考证。同时工资水平也不低于当地公务员。2.原民办教师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助。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助的标准是,教龄每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的当月起按月发放,即教龄每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助1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算死亡抚恤金的基数;3.民办教师补贴标准:工作30年以上的,每月补贴9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和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学资格。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2023年原民办教师政策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我国农村教育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农村教育发展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确保“两基”、促进“两个满意”的重要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体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负责制,各相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统筹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2月底前将本地具体实施方案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报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在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待遇的同时,全面落实“关、调、招、辞、退”的方针,分地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我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年度目标是:全国中小学民办教师比例由1996年的17%降至1997年的12%,1998年降至7%,1999年降至3%,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把好新增民办教师的准入关,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认定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聘任证书》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人员。省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认定的民办教师期限不得变更。
第四,要有计划地把合格的民办教师转变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的专项目标,四年累计达到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年度“农转非”计划和本地区增人计划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一些此项工作的配套指标。我们必须坚决把评估和考试结合起来。对槐花的盲评应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的贡献为依据;考试以相关科目为重点,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多年在边远贫困地区任教、担任学校教学带头人、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并于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民办教师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民办教师数量每年要达到中等师范学校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力争达到30%以上。国家平均每年招聘3-4万名民办教师,四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解聘不合格民办教师,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被辞退人员,当地政府应根据从教经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原有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解决之前的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当时的政策,不再增加民办教师,有计划地将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中国的民办教师达到80万人,同时每年有3万到4万人被招聘到中等师范学校进行培训,然后转到公立学校当老师。
对于不合格的教师,应当予以辞退,并对被辞退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应建立民办教师保险和福利基金,完善民办教师退休办法,使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方,民办教师离岗退休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3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国家对民办教师的政策是比较明确的,各地落实的力度也比较大。
国家没有出台新的针对原民办教师的补贴政策。关键是抓好过去政策的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联合下发8号文件,即《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既是解决当前我国民办教师问题的最新文件,也是解决当前民办教师问题的指导性文件,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首先是辞退补偿。辞退民办教师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在国务院发(1997)32号文件中已有明确要求,8号文件规定的措施和方法更为具体,即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本人代课或民办教师的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职工月平均工资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纳入社会保险。意见要求,充分考虑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缴费,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低保和医疗救助。
综上所述,民办教师没有新的补贴政策。民办教师补贴政策的关键是要按照国务院(1997)32号文件和8号文件(教人)的规定落实到位。对当时未能给予一次性补助的要落实,对离岗退休的老弱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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