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问答

民法典计划生育【2023更新】

  • 2023-10-03 18:13:26

民法典废除计划生育了吗?

没有完全放开生育。

大陆的出生和死亡人数大约是1000万,14亿的总人口已经达到顶峰。未来,出生人数将少于死亡人数。可以考虑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区开始全面放开生育限制。

法定婚假是15天还是3天?

三天。

1.婚假是几天?

根据《民法典》(1月1日起实施)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以享受以下福利:

1、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取消晚婚假资格,所以只有3天婚假。

3.如果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可以根据距离远近给予事假。

4.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给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

婚假、旅游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全国婚假天数列表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拟取消晚婚)。

上海:婚假10天(晚婚假已取消)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个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福建:婚假15天(晚婚假已取消)

甘肃:晚婚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晚婚假,所以即使员工达到了晚婚年龄,也不能再享受晚婚待遇,所以当他们需要请假结婚的时候,只能请假结婚。根据相关法律,婚假最长为3天。当然,如果员工需要的话,多请几天假是允许的,但是这时候多出来的假往往不是按照婚假来计算的。

民法陪产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婚假:

1、按法定婚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工作,可以根据距离远近给予事假。

4.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给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婚假、旅游假期间,请按照各省具体规定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可以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女雇员有权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流产者有权享受42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

非婚生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

法律主观性:

非婚生子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育应以结婚为前提,未婚生子会增加社会成本,但对于未婚生子来说,他们享有与已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都有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父母一方不直接抚养的,需要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抚养费。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抚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适龄结婚、生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可以生三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民法典中生育政策的调整

中国民法典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如下:

(1)民法典对生育的最大调整,可能是删除了众所周知的计划生育,这是一个时代的正式终结。此外,在子女家庭方面,民法典也对养子女做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2)根据新制度规定,除无子女、有收养抚养能力、无医学上不能收养的疾病、年满30周岁外,增加一项“无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不利的犯罪记录”。

(3)此外,民法典放宽了收养法中对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符合现行生育政策,原无子女条件改为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同时只能收养一个孩子,无子女可以收养两个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9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子女的特别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第102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的限制。

民法典中非婚生子女是否违法?

不合法。婚外生育是违法的,但不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适用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公民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滞纳金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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