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房子,家暴女儿怎么判刑?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心摧残和折磨的行为,常以殴打、禁闭、捆绑、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进行,情节恶劣。让我们跟随律名录网小编来了解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房子,家暴女儿怎么判刑?
一、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房子,家暴女儿怎么判刑?
王斌,家住上海,今年80多岁。他和前妻刘秀君生了三个女儿,王琳、王秋和王敏。
刘秀军于2006年去世。大女儿王琳因病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多年,父亲王斌是监护人。王林在长宁区拥有一处房产。很长一段时间,王斌都是以监护人的名义和女朋友住在这个房子里。
2020年6月,王林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父亲的抚养权。她说因为父亲过去打过她,她不想和父亲住在一起,希望两个姐姐做她的监护人。王斌不同意王林的上诉,称这严重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从之前的案例来看,王斌对女儿的打骂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持续了很长时间,在邻里间也是尽人皆知,所以原告不想和被告一起生活也是可以理解的。
最终长宁区法院判决王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王林。最终,长宁区法院判决王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王林。
二、家暴女儿怎么判刑?
女儿涉嫌虐待,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罪,除被害人无能力告知,或因受胁迫或恐吓而无法告知者外,以告知为限。
三、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中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的方法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经常虐待家庭成员。一般表现为身心摧残、折磨、迫害。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赡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施虐者是有一定赡养义务,在经济或家庭地位上有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有各种各样的动机,不管是什么动机,都不会影响定罪,但是量刑的时候要考虑进去。
律名录网小编关于父亲长期家暴并霸占精神病女儿房子,家暴女儿怎么判刑?的相关内容。女儿涉嫌虐待,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律师律名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