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刑事裁决书【2023更新】
孙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什么意思?
一、立即执行死刑是什么意思?
死刑立即执行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死刑的执行只能在有执行令的情况下进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可以决定限制和减轻刑罚。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取决于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虽然死缓也是死刑,但是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除了极少数,一般不执行死刑。这样,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往往是罪犯的生死存亡。因此,在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对“不立即执行”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准确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属于“不立即执行”,对于作出是立即执行死刑还是暂缓执行死刑的决定,对于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或者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的最低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刑期间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会少于二十年。换句话说,在任何情况下被限制死刑的罪犯必须至少服刑20年。
如果被告人在犯罪的时候已经七十岁以上,或者是弱智、聋哑、失明等。,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一般不宜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您对以上有任何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可以咨询法网律师进行了解和咨询。
孙小果做了什么?
孙犯下了滔天大罪。1995年12月,孙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3年徒刑。判决生效后,孙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非法就医,导致孙被判刑后未能收监。
在非法保外就医期间,孙于1997年4月至11月犯有强奸、强行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和挑衅行为。1998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改判,判处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扩展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孙多次强奸妇女,强奸幼女,在公共场所劫持未成年妇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公共场所实施强奸,又实施强奸,有其他特别严重或者从重处罚情节。
孙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孙执行死刑,是因为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来源:人民网-孙被执行死刑。
孙案的审判长柴荣获“三八红旗手”称号。她有哪些感人的故事?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全国妇联发布了关于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的决定。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柴季红被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从她的事迹中,我们可以看到她不畏强权、一心执法的优秀品质。
当时,柴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因为他是孙案的审判长。这起案件也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不仅引起了当地民众的讨论,也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这起案件包括13名被告人、18名辩护人、162份卷宗、7个罪名、14项违法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4个特征,以及长达166页近9万字的庭审报告。
在5个月的时间里,为了使该案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柴带领特审班法官认真审查结案,从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严格把关。从阅卷到开庭再到合议庭结案,写裁判文书都有所改进。
上班的时候,她经常和同事说一些话。“作为法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我们的职责。”在她的身上,我们看到了她的正义和公平。当她穿上长袍,她不再是一个普通的女人,而是代表着庄严的法律。她需要做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孙一案涉及面广,所以在执行此案时,她应该非常严谨,不敢有丝毫疏忽。其目的是让真正的罪犯在所有有力的证据面前哑口无言,捍卫法律。
柴季红既是一名法官,又是一名党员,这让她更有责任捍卫法律的尊严,支持公平正义的天平。
孙死刑复核案
法律分析: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将死刑视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了实体法中对未成年人、孕妇不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要求外,程序法中还规定了一个特殊的审核批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七条送审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犯罪前科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2)案件的由来和审理过程。如果案件已经发回重审,原因、时间、案号等。(3)应清楚说明案件的侦破情况。当被告人被逮捕,案件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被侦破,以及自首、立功等相关信息时,应当说明(四)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的意见,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五)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包括上诉的理由,检察院的意见,二审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的可采性和理由,控辩双方的意见和采纳情况。(6)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共犯的定罪量刑、案件是否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当事人的反应等。(七)处理意见。表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