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五个保密等级
国家机密有多少级?
国家保密行政部门会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有权办理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11条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部门规定。
军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13条规定: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保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和秘密级。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公开后可能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事项的活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党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扩展信息:
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特点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为限;不能确定时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30年、20年和10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决定和处理相关事项过程中,决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的,正式公布时视为解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过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因保密期限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视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由原保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秘密和集中的具体范围分别是什么,配合外事和公安?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军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国家完善统一、集中、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行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判断和使用体系,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判断、有效利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收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识别、筛选、综合、判断和分析。
第五十四条情报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