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居委会属于什么编制
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其性质是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城镇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组织法》第3条,其任务是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使其区别于国家机关、其他群众组织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社区居委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区别在于,在我国,国家政权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社区居委会不是任何一种国家权力机关,也不是国家权力的派出机关。
居委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
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以及居民委员会成员生活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和分配;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贴。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本法执行。
此外,也没有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和支持。
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不会与居委会构成劳动关系。
居委会属于什么单位?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事纠纷;做好生命安全和社会保障宣传;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相关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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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市基层社区治理现代化,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增强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和服务功能,增强其对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有必要重申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推进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这一导向。
要坚决尊重居民对居委会干部的提名权和选举权;在金融安全方面,法律应明确政府的安全责任。居委会当然有协助政府的义务,但这些义务需要依法确定。特别是要建立居委会协助政府履行职责的“清单”,禁止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事项转交给居委会。
修改法律时,应根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的实现、保障和监督机制,规定居民参与制度、居民代表制度、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的关系,使居民委员会始终坚持社区居民代言人的角色。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的性质是什么?
社区居委会是基层群众自发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社区居委会,又称“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和城镇的行政区划,即“社会”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城镇居民、农村村民委员会管辖的非农业居民在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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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教育人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辖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事纠纷;促进安全生活和公共秩序。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从事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向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社区服务活动的开展,建立了便民利民的相关服务。
社区居委会属于事业单位吗?
不属于。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职责和任务: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事纠纷;做好生命安全和社会保障宣传;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相关服务事业。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九条
居民会议由18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二至三名代表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居民、住户或者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交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更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文章XI
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的时候,应当采取民主的方法,不得强迫命令。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居民人数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成员负责有关工作。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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