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识问答

特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规定

  • 2023-09-14 01:46:43

什么是严重安全事故?

30人以上死亡为特别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效率。

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 #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电信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预防和发生下列特大安全事故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有失职或者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失职或其他犯罪的,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事故;

(三)对外承包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的;

(四)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修中的重大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

(六)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造成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按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生产运营部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降级,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职工伤亡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不履行职责,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伤亡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人民币元以上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并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条企业和有关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企业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应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预防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第六条县(市)电信局、分局生产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明确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生产部门必须制定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八条县(市)电信局、分局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不能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九条县(市)电信局及其相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责任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立即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并同时报告。接到报告后,上级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

第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相关事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对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职工与当事人串通的,予以开除;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如果发现它们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从事相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与或者配合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和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对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责任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或阻碍干涉的,追究行政责任,对企业和部门主要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纪检、工会等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督各级单位、部门及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重特大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县(市)电信局(处)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3月8日

特大安全事故是如何认定的?

不是说没有超出,而是要考虑社会影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法》明确规定,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亿以上的,为特大事故。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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