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蔺煤矿垮塌,安全事故如何处理,古蔺煤矿垮塌原因
导读:四川古蔺煤矿垮塌,安全事故如何处理现在很多职业都是高危职业,一不小心就会出事。而且在很多地方,由于老板的疏忽,工人会发生意想不到的生产事故,尤其是在采煤等工作中。最近,四川谷林煤矿坍塌,造成数人伤亡。下面为您介绍律名录网小编的相关内容。
一、四川古蔺煤矿垮塌,安全事故如何处理2019年10月26日上午10时37分,四川谷林川南煤业古徐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3619工作面在排险加固过程中发生顶板坍塌,造成7人被困。经当地有关部门全力救援,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其余3人仍在全力搜救中。
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对于重大事故,应在30天内作出答复。特殊情况下,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事故单位应当根据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答复,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纠正措施的实施应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落实预防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分类的补充规定。
三、安全生产事故特征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理范围不是固定的,而是限定在有限的范围内。
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损害,造成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事故是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是在一些有害因素的长期影响下发生的。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为过失造成的事故,与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区别,如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因工作环境恶劣、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归入过失,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过失,未能立即纠正和消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
律名录网小编相关内容。安全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员伤亡。严重的安全事故将受到惩罚。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安全,按照安全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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