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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不当不包括以下哪种情况【2023更新】

  • 2023-08-29 06:54:56

保密负责人是指

保密人是指法定保密人,即法律明确规定为保密人的人,即机关或单位的负责人。根据《国家秘密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或者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保密工作负责人,并明确相应的保密权限。机关、单位指定的涉密信息负责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第十五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公布保密责任人名单和保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机关单位的保密负责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保密培训,熟悉保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保密程序和方法。第十七条发现机关、单位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保密职责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保密不当,情节严重的;(二)因离职不能继续履行保密职责的;(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涉密工作的。

增密要素不包括以下哪个选项?

分类、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

密级是指根据国家秘密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相关程度,以公开后可能受到损害的程度为标准,对国家秘密进行分类。保密期限是指根据国家秘密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所作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30年、20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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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设置不当的情况有哪些?

保密性太高,保密性太低,知识面太大,知识面太小,保密期太长,保密期太短。

保密权应遵循哪些原则?

保密工作是一切保密工作的基础和源泉。保密工作一旦“失守”,后续的保密管理就会“失之千里”,因此尤为重要。近年来,秘密认定不当、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必须遵循六个原则。下面保密资质公司带我们了解一下。

第一,保密权的法律原则

机关单位是否有权涉密,涉密到什么级别,必须依法依规。任何机关和单位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保密权,不得滥用、闲置或者超越权限使用保密权。《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和秘密级。具体保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保密权的分配原则

《保密法》从行政级别和密级两个方面对保密权进行了限制。县级、乡级机关、单位没有涉密权;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没有密级权,但有密级和秘密级权;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有权确定密级、秘密级和秘密级。

第三,保密权的延伸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保密属于国家权力,企业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都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他们有保密的权利吗?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属于保密主体,按照行政级别享有相应的保密权利,本质上是保密权利的延伸。

第四,保密权的派生原则

根据保密法,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时,需要保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的密级确定。也就是说,上级机关和单位对某一事项进行了密级处理,下级机关和单位在实施时要根据该事项的密级来确定。

五、举报权的保密原则

机关、单位(含无密级权的县级机关)在保密事项范围内产生明确界定且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有相应密级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根据该事项涉及的业务范围,报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有相应密级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收到涉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第六,保密权特别授权原则

《保密法》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和规定的权限内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立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不同于其他部门,工作性质比较特殊,需要在法律上给予特别授权。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行使保密法赋予的特殊保密权限的同时,也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责任。

谁批准机关和单位的变更和解散?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或者撤销本机关、单位的国家秘密时,承办人应当提出具体意见,经审查同意。

《国家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章保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的负责人是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对保密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或者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保密工作负责人,并明确相应的保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涉密信息负责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保密责任人名单及其保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保密培训,熟悉保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保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保密责任人未履行保密职责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整:

(一)保密不当,情节严重。

(二)因离职无法继续履行保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涉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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