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副教授离职被索赔违约金,高校副教授离职后的出路
关于高校副教授辞职的违约金索赔问题,律师怎么说?
相信很多人对大学离职的副教授被学校索赔182596元感到惊讶,认为学校有点霸道。对于此事,律师表示,学校引进人才,肯定会签订合同,通过违约金来约束人才。但如果罚金过高,超过了培训成本,那么罚金就失去了法律约束力。如果从学校这边考虑,如果处罚太低,那么离职的概率可能会增加。但无论如何,寄希望于留住人才而要求高额违约金肯定是不对的。至于这件事未来的走向,还得看当地法院进一步审理。
整体事件回顾
根据对事件当事人的采访,可以知道该教授当时进入南昌的这所大学,当时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给学校的服务期是6年,也就是说5月份合同就失效了。就目前而言,合同期早已到期,而且当时考虑到我父母是连麦,又都是北方人,跟着他去南方难免会有一些生活上的不适。我已经到了孝顺的年纪,希望辞职调到父母身边方便照顾。
11月,学校已经同意了转学申请,但据当事人称,没想到在他办理离职手续时,学校人员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如果他不赔偿,就不办任何手续。
学校的解释是,确实是当时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注明服务期为6年。但有的时候,当事人被评定为副教授,按照学校的规定,需要延长原服务期5年。提前离职,必须支付违约金。目前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决定走司法程序。我们还需要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
为什么高校副教授离职会被索赔违约金?
9月,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化名)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应聘到离家近的单位工作,被学校索赔违约金182596元。学校说他需要交“违约金”,因为他已经5年没有担任副教授了。
王守正说,他是12月份的副教授,期间没有和学校签订任何服务期的协议。对此,南昌某大学在仲裁裁决书中辩称,该校修改后的公示文件规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的服务期为5年”“同一人员应当完成的各种服务期累计合并计算”。学校早前下发的文件也规定了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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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持不同观点: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祝利霞律师认为,本案中,涉案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为其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并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述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如果以‘全校准入制’的形式确定,需要经过职代会等民主程序并公告或公示,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人事政策相抵触。”祝利霞说道。
上海沈浩律师事务所的王力律师持有不同的观点。她认为,南昌某高校出台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期为五年。
学校据此表示,未满五年工龄评定副教授职称需要支付“违约金”。评定副教授职称既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也不是对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培训,不应约定违约金。因此,这一规定没有合法性。
参考来源:论文副教授为照顾父母被调职,5年服役前被学校索赔18万元。
高校副教授离职后被索赔违约金是怎么回事?
9月12日,南昌某高校副教授王守正告诉记者,9月份,他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申请调到离家近的单位,学校索赔违约金182596元。学校说,他要为未满五年工龄评定副教授职称缴纳“违约金”。但王守正称自己12月份是副教授,没有和学校签订任何服务期的协议。
王守正说,他是4月份以引进人才的方式进入南昌某高校的,5月份与学校签订了《引进高学历人才协议》,明确约定服务期为6年,即5月14日至5月13日。
服役6年,王守正说,考虑到父母年纪大了,父母是北方人,不能适应南方。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他希望申请调到离家近的单位。同年11月4日,学校党委同意将他调离,并停止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
王守正说,11月7日,他正要办理调动手续时,学校人事处突然拿出5月份制定的《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南×发[]4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表示如果服务满5年后被调动为副教授,需缴纳违约金182596元,否则不予办理任何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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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法院都没有上诉成功。
该校人事处在《王守正申请调离处罚的会计情况》中称,该教师于5月份以博士引进方式进入我校,引进服务期为6年,自5月14日至5月13日。12月评副教授,服务期在原服务期基础上增加5年。根据暂行规定,上述两个服务期合并计算,服务期至12月。
至于违约金,校方表示,根据与学校签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及《暂行规定》,应按“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未完成服务年限(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146076.94×1.25 = 182596元。
12月16日,王守正正式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违约金182596元。
12月22日,王守正不服高额违约金,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返还违约金182596元。5月8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王守正的全部仲裁请求。
今年5月19日,王守正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南昌某大学)以“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方式,返还非法向原告强行收取的所谓“违约金”182596元。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南昌某大学为管理学校教师、留住人才,在保证晋升人员享有应得工资待遇的同时,通过发放全校通行证制度确定服务期的方式行使学校管理权,不违法,也不合理。
8月10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驳回原告王守正的全部诉讼请求。
9月14日,王守正告诉记者,他已于9月1日上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进一步审理。
参考来源:论文副教授为照顾父母被调职,5年服役前被学校索赔18万元。
如何看待学校对高校副教授辞职要求违约金的做法?
对于最近网上热议的高校副教授辞职,将被学校索赔18万元违约金,对于学校来说其实可以理解。一般情况下,学校引进优秀人才时,双方会签订合同。通过违约金,也希望能互相约束,留住人才。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力,那么学校的人才流失率比较高,对学校来说也是一种损失。但在此次事件中,学校向当事人申请的违约金过高,让很多网友感到有失偏颇。我们继续来看具体事件。
辞职索赔182596元。
按照学校的解释,他和当事人在一起的时候,签了一份合同,雇佣对方在学校工作六年。到达时,当事人确实一直在学校履行职责。不仅如此,他当时还被评定为副教授。双方的矛盾在于,学校对教授提前离职时间不满,但当事人认为他确实履行了合同限定的时间,超出了时间。
原来学校修改了一个人事调配的规定,说评定副教授职称后,需要继续在学校工作五年,在原合同基础上累计五年。如果逾期转学,需要赔偿学校违约金18万元。
12月,无奈之下,当事人在支付全部违约金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立即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除去高额的违约金,就他个人而言,签合同时并没有约定,如果是在校期间被录用,需要增加5年的合同期,也没有人告知过他这个约定。目前双方都有自己的立场,具体问题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