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2023更新】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税收征收的吗?
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用地所在地政府向省和国家缴纳。但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在申请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在省里或国家批准的情况下会先缴纳,在把土地还给使用者的时候,会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免吗?
不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支付和使用的场所,不能免除费用。签合同时会支付,深受人们的喜爱和支持。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否属于非税收入?
是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为保护耕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而收取的费用,属于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和使用有哪些管理办法?
1.新增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是规划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建设用地净增量是规划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减去规划期内建设用地转化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数量。根据去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加强土地管控,严格审批新增建设用地的政策,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上报项目用地审批时需要与国家发改委沟通,项目审批机关还必须说明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根据这一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应当是县、市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由县、市人民政府缴纳,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如何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计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收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收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净收益。为约束地方政府利益,强化土地经济调控手段,新政策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提高一倍,最高档次由70元/平方米变为140元/平方米,最低档次由5元/平方米变为10元/平方米。为增加分级标准现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当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分类和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中心部件的使用和分配。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基本农田面积由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并在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部署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本地分区的使用和分布。地方分成的70%部分,连同中央财政专项划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分配到各市县,主要参照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第一条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确保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净收益。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使用者供应土地。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分类和城镇土地等级、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和公布。具体支付标准见附件一。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等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付款程序如下:1。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农用地转用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土地征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2.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金额和缴款时间填写通用缴款书,按规定比例将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省级国库。3、国务院或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据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支付环节如下:1。农用地转用与征用土地属于同一级审批的,应当在农用地转用批准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不同级别审批的,土地使用费在批准征地前支付;3、仅用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4.只需办理征地审批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征地批准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5.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批准转用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七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资金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结余不予平衡。第八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助以及耕地信息和监管系统建设。第九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联合下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第十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联合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拨付资金,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一条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还必须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不得挪作他用。土地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第十二条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所需的业务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比例安排,缴入本级国库。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征收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综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存在这些问题;项目审批权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程序不符合要求,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当然,这些问题亟待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