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1.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炼油企业,原油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柴油年产量50万吨以上,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资格的进口企业, 或者与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年产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资质的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成品油供应协议,或者与进口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年产10万吨以上成品油的进口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成品油供应协议;
2.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当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3.具有储存能力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库,且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4.具有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接卸管道、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而且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由商务部审批的。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业务资格的企业需要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最终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批发和仓储许可。
扩展信息: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中的成品油到底指的是什么?
成品油由原油制成,分为石油燃料、石油溶剂及化工原料、润滑剂、石蜡、石油沥青、石油焦六大类。许可证中提到的成品油一般是指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燃料,如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
如何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如何申请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根据我国《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批发仓储许可。第六条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条从事成品油批发、储存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和储存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决定是否授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加工成品油贸易许可证
1、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表。
2.工商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生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任职证明文件。
5、企业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
6、申请文件表明公司的基本情况,符合条件。
7.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成品油经营许可实行年检制度
法律分析:成品油经营许可年检工作程序;
1.材料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局负责成品油企业年检初审。成品油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发改局提交年检材料,并提供原件以备核查。年检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县、区(管委会)发改局留存,另一份由县、区(管委会)发改局在年检登记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成品油证原件,一并报送发改局。
2.审计方法。发改局采取“先报后审”的工作方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及时在市政府公众网站上向社会通报,并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3.不合格企业的处理方法。对年检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批发企业,由县(区)发改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发改局报告,通报相关部门,录入信用监管系统;对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资格的企业,由各县(管委会)发改局书面向发改局提出撤销建议。发展改革局审核后,依法撤销其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决定通知税务、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部门。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资格的企业,由发展改革局通知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储存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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